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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评 | 卖个凉拌黄瓜被罚五千 人性执法才是应有之义

时间:2022年8月03日

近日,合肥多个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销售凉拌黄瓜,被罚款五千元。小小的凉拌黄瓜,因五千元罚款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凉拌黄瓜原本只是一道再普通不过的菜品,尤其在夏天,因为其开胃爽口,不少餐馆还会把凉拌黄瓜作为配菜,因此它不管是在小餐馆、大排档还是在餐厅酒楼都颇受欢迎。殊不知,简单的凉拌黄瓜最近变得有点不简单,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冷食类食品制售是一个单独的食品经营项目,餐饮店未取得相应资质想做这份小菜,就会超范围经营。

因“超范围经营”而被处罚,乍一看似乎没毛病,处罚合法合规,然而却显得不够人性化。

首先,凉拌黄瓜是大众菜品,覆盖面广,如果真的一下子让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企业都不卖这个菜品,一方面会减少不少食客舌尖上的快乐,另一方面会给餐饮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其次,凉拌黄瓜价格普遍比较亲民,五千元的罚款金额,被罚商家恐怕卖出数百份黄瓜也不见得赚得回来,让人很难接受。再次,凉拌黄瓜制作简单,流程几乎家喻户晓,不牵扯复杂工艺,不需要长时间保存,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小。最后,罚了凉拌黄瓜,罚不罚凉拌西红柿?罚不罚果盘?罚不罚调料台上的蒜泥?如果都是按“办法”逐一处罚,是否会影响餐饮行业的正常经营?

从法律角度看,商户超过经营范围售卖冷黄瓜被罚5000元是有依据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说的是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地说的也是“积极配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既然这样,为何一定要罚?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是法治进步的必然,是人性化执法的具体表现。近年来,许多地区对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有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有利于优化当地营商环境,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学习以柔性执法来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近年来由于疫情影响,餐饮业受冲击较大,主管部门管理更应审慎。“一罚了之”过于机械教条,人性执法才是应有之义。

作者:郭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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