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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七类情形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时间:2022年8月09日

  本报上海8月8日电  (记者巨云鹏)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司法局获悉:8月1日起,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正式开始施行。上海市有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在深入调研一线执法实践的基础上,依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出台了该清单,首次明确市场监管领域七大类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上海市司法局介绍,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本意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以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具体执法中,到底要不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范围又怎么划定,考验着具体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也关乎市场主体的经营发展。

  本次明确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等七大类。


  《 人民日报 》( 2022年08月09日 07 版)

(责编:赵竹青、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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